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经济奖励工作的通知
宁科〔2020〕91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鼓励初创期科技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根据2020年市委一号文及《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现就南京市2019年初创期科技企业贡献奖励兑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兑现发放条件
根据《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修订)》,市区(园区)共同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今年对初创期科技企业2019年的企业经济贡献进行奖励。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对象实行认定制,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直接获取奖励企业名单,不需要企业进行申报,具体条件要求详见附件。
二、奖励兑现流程说明
1. 企业按照市税务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按时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研发费用归集等税务申报相关工作。
2.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对象实行认定制,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并审核我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的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并经由各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以及相关企业确认后进入公示程序。
3.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http://www.njkj.gov.cn/)进行公示。
4. 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通知各区(园区)实施奖励兑付工作。
三、截止时间
企业应申报而未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可以到税务部门更正申报,奖励名单提取的截止时间到2020年7月15日为止,逾期将自动失去获得奖励资格。
四、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郁勇 68505234
申辰68505233
市科技局高新处:唐庄 68786259
附件:《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16日
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企业按照市税务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按时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研发费用归集等税务申报相关工作。
办理时限:在纳税申报截止时间后的6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奖励企业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实施奖励兑付工作。
二、办理地点
政策奖励工作实行认定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大数据确定获得奖励的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无需企业申报。
三、所需材料
政策奖励工作实行认定制,无需企业报送申报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唐庄,(025)68786259
市税务局:孙建忠,(025)84570291
市财政局:曾程,(025)51808759
附件
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园区)共同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通知公告,市税务局负责纳税信息确认,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江北新区、各区(园区)配合审核确认企业及其税务信息。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政策口径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初创期科技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奖励年度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四)申报奖励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五条 上述条件涉及的政策口径:
(一)本细则所指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所指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三)本细则所指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四)本细则所指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2019年起,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对象实行认定制,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并审核南京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的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并经由各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以及相关企业确认后进入公示程序。
第七条 审核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企业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通知各区(园区)实施奖励兑付工作。
第八条 按现行财政体制,奖励金额市区按1:3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奖励兑现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追回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信用办)将相关申报主体和个人纳入征信“黑名单”,取消在本市申报所有人才、科技、产业资金资助项目的权利,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获利年度,自2018年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